動物用藥新制 :當救命藥在一個小時車程外,誰能活下來?

📍 政策脈絡:從模糊地帶到「斷藥」邊緣
台灣長期以來,受限於《藥事法》與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》的規範,獸醫師在治療犬貓、野生動物及特殊寵物(兔、鳥、爬蟲等)時,經常面臨「無動物專用藥」的困境。為了管理此一灰色地帶,農業部與衛福部會銜訂定《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》,預定於 2026 年 7 月 1 日 正式全面實施。
新制要求藥商將人用藥品登錄為「動保藥品」後才能賣給獸醫;若藥商未登錄,獸醫便不得預先備藥,必須由「飼主」持處方箋前往「社區藥局」購買(包含醫用氧氣在內)。
然而,這套建立在「都會區醫藥分業」思維下的制度,卻忽略了偏鄉地理限制與無主野生動物的救援現實。
📍 偏鄉救傷的致命枷鎖:地理位置
位於臺東池上的野灣野生動物醫院,我們的救援對象包括穿山甲、猛禽與各類受傷的野生動物。然而在池上,藥局數量極其有限!且醫用氧氣僅臺東市區有。如果在地藥局沒有特定的急救藥物,救傷人員必須往返奔波超過兩個小時車程到臺東市區領藥。
當收到情況危及的野生動物,獸醫師在手術檯上分秒必爭,難道要救傷人員丟下即將斷氣的傷患,獨自開車去尋找剛好有藥的人用藥局嗎?來回之間的每一分鐘,足以讓無數寶貴且稀有的生命在診療臺上無助的離去。
📍 無主的野生動物、有限的救傷人力
在新制的條件下,當一隻來自山林的「無主」野生動物送抵野灣,獸醫師檢查並開好藥單之後,就得派員開始四處尋找藥物。再加上住院中動物的例行醫療(麻醉藥與醫用氧氣皆是醫療中不可或缺的),平均每天至少要花費一個人力在外面找藥,而這名人員原本是專業的獸醫師或保育員,他具備有野生動物跨物種的醫療知識、復健知識、營養知識、生態知識、照養知識,現在變成專業外勤人員。這不是醫療,這是體系與人力的崩潰。
📍 微小生命的重量:精準的藥物用量
除了交通,「醫療安全」更是核心恐懼。野生動物與特寵(如幾十公克的幼鳥、倉鼠)體型極小,劑量精確到小數點後三位是我們的日常。藥師受的是「人類生理學」教育,面對體重僅為人類千分之一、代謝完全不同的物種,要求藥師在櫃檯換算精密劑量,是強人所難。
獸醫師需在診間進行多次稀釋。若由藥局供應非原包裝藥品再回院分裝,不僅增加污染風險,更可能因劑量微差(多一個小數點即是毒藥)導致風險增加。
📍 被剝奪的基本福祉
當動物因法規導致「無藥可用」或「延遲用藥」,直接違反了國際公認動物福祉指標:動物五大自由中的「免於傷病與痛苦的自由」。動物醫療不該是一場法規與時間的賭博,確保藥物可及性,是維護動物福利的基本前提。
📢 借鏡國際:獸醫專業應回歸醫療本質
我們並非要求無條件的特權,而是要求符合醫療邏輯的公平。
參考國外現行法規:
▌ 歐盟與美國: 採用「階梯用藥 (Cascade)」原則,允許獸醫在無替代藥物時,預先採購並儲備少量人藥以應對臨床需求。
▌ 澳洲: 針對野生動物救傷機構發放「特殊授權」,允許直接向供應商採購,免除零售藥局的行政延宕。
📢 「我們是救傷人員,不是職業駕駛。」
面對 4 月 10 日的跨部會會議,我們懇求:
▌ 短期訴求:務實管理,保障流向
1️⃣ 差異化管理: 允許偏鄉醫院與「野生動物救傷中心」直接向藥商預先儲備急救藥與氧氣,免除無效的跑腿程序。
2️⃣ 落實獸醫調劑權: 藥局僅作為供應端,物種特異性的精密稀釋與分裝,應交由最了解動物生理的獸醫處理。
3️⃣ 數位追蹤取代行政圍堵: 建立藥品流向數位申報,消滅急診室裡致命的「等藥期」。
▌ 長遠訴求:接軌國際,專業自主
1️⃣ 採用「階梯用藥 (Cascade)」原則: 參考歐美澳法規,讓醫療主權回歸診間。
2️⃣ 承認獸醫為獨立醫療專業: 賦予獸醫完整的藥品處置與採購權。
3️⃣ 負面表列管理: 除了具公衛風險的藥物外,應全面開放獸醫師視臨床需求使用人藥。
動物醫療不該是一場法規與時間的賭博,確保藥物可及性,是維護動物福利的基本前提!
🙏 請幫忙轉發分享,讓官員與更多人聽見偏鄉野生動物的求救聲,支持獸醫專業回歸醫療本質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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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為【社團法人臺灣野灣野生動物保育協會】正式聲明: 建請暫緩實施「人用藥品轉供動物使用管理新制」
發布日期: 2026 年 4 月 8 日
針對農業部與衛福部擬於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「人用藥品轉供動物使用管理新制」(以下簡稱「本案新制」),社團法人臺灣野灣野生動物保育協會(以下簡稱「本會」)基於法律實務與醫療專業評估,發表正式聲明如下:
一、首要訴求:本案新制存在重大瑕疵,建請暫緩執行
本會評估,本案新制之設計過於人用管理模型,未能普及寵物醫療、救傷實務與地理特殊性。在行政配套措施、物種生理差異調劑指引及偏鄉醫療保障尚未完善前,本案新制若強行上路,將導致基層獸醫體系崩潰。本會嚴正要求主管機關暫緩執行該項政策,並即刻修正管理方向。
二、程序與法律責任之權責失衡
• 調劑專業與行政歸責之衝突:不同物種之劑量配置具備高度「物種特異性」,因生理結構、代謝速率、體型大小所致用藥精確度須達極微量(小數點後三位)。現行法律要求不具備物種生理訓練之社區藥師承擔調劑職責,已產生「專業權限與法律責任分離」之重大缺失。若因劑量誤差導致法律爭議,責任歸屬將陷於模糊,對執業藥師及醫療單位皆極不公平。
• 侵害動物基本存續權:偏鄉地理阻隔導致領藥程序之時間延遲,實質上已剝奪動物依《動物保護法》及國際公認動物福利指標(Five Freedoms)所享有之「免於傷病與痛苦之自由」。行政手段之便利性,絕不具備超越生命存續價值之合法性。
• 無主野生動物歸屬不明:野生動物沒有飼主,無論一般類或保育類皆是,若要求救傷單位人員擔任飼主一角協助領用藥物,單位將衍伸過多的業務量導致原本救傷任務崩潰,嚴重影響野生動物醫療品質。
三、執行策略與長遠目標
本會主張應採取「兩階段式」法制調整,而非一刀切之行政圍堵:
• 現階段首要目標(短期):全面改採「流向申報」管理
主管機關應以數位化「流向申報系統」取代現行之「採購方法限制」。建立專案備藥制度,賦予獸醫醫療單位合法儲備藥品之權力,並透過定期、透明之數位申報機制,落實藥政單位對於人用藥品流向監控之行政目的。
• 法制作業對標(長遠):接軌國際專業自主精神
本會主張法制長遠應接軌歐盟(EU)、英國(UK)及澳洲(Australia)之先進模式:
✓ 確立「階梯用藥(Cascade)」原則,承認獸醫師為獨立且具完整處置權之醫療專業。
✓ 管理邏輯朝向「負面表列」發展,除涉及公共衛生風險之特定藥物外,應全面開放獸醫師依臨床需求使用人藥,達成專業自主。
四、結語
本會支持藥品流向透明化,但管理手段應符合醫療實務與憲法比例原則。行政機關不應強行推動未具備普世適用性之政策,而忽略生命之脆弱性。本會再次重申,在新制度未能確保動物醫療程序正當性前,建請無限期暫緩執行。




